作者:小编发布时间:2024-11-26 03:07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022年,李某作为原告,以孟某作为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李某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孟某银行存款等,并于2022年11月对于孟某名下A账户采取保全措施。2023年6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孟某向李某支付房屋租金及利息等。2023年4月1日,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孟某转账40万元。刘某主张该40万元本是转给案外人孟某某的居间介绍费,因其在手机转账时选错收款人名称而错误支付至孟某A账户,后与孟某协商解决未果并且得知该账户已被查封,遂将孟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某向其返还40万元不当得利款项◆■◆★■■;李某自收到本案传票之日立即解除对孟某A账户的查封;李某向原告支付自本案立案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孟某向刘某返还款项40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转账转错人且收款账户被冻结,对方还不愿归还怎么办■◆★◆★?》
手机转款时不小心转错了人,且收款账户被法院冻结,对方还不愿归还,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能否挽回损失?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相慧法官审理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刘某提交手机网银关于收款人管理的截图,记载孟某某的收款人处于孟某之上;提交其与案外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经张某介绍,孟某某作为工程项目的居间介绍人给张某和刘某介绍工程项目,后刘某意欲给其转居间介绍费40万元,但却错误转入了孟某的账户■■■。
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由李某解除对于孟某A账户的查封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刘某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一是李某系基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诉前向法院申请对于孟某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刘某主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但李某并未因刘某的错误行为受益;三是刘某向孟某名下银行卡内错误转账40万元,因货币并非特定物,刘某要求解除特定的、其向孟某转账的40万元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刘某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本系向孟某某支付、因在手机银行操作时误点了孟某■■★★★,错误向孟某支付4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该40万元。现刘某提交了基本的证据证实其曾与张某联系、与孟某某联系劳务事宜,孟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对于刘某的陈述予以采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刘某错误转账受损、孟某因刘某的转账受益、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于刘某要求孟某返还4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某应否向原告返还40万元?原告要求李某解除对于孟某A账户的查封并支付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辩称,原告对其提出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并未基于原告向孟某的转款行为而获取任何利益,也并未控制案涉款项,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数字时代◆◆★◆★★,不管是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付款还是对公转账,都可以通过手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而如果在转账时转错了人,甚至转到他人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内,应如何挽回损失呢?从货币的法律性质而言◆◆,一般情况下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转账在到达对方账户时即发生权属转移。但该法律事实使得收款账户所有权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致使汇款人受损,故错误汇款的行为实际上使汇款人对收款账户所有权人享有不当得利之债■★■◆★,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对方返还相应款项。
本案中★★★■◆■,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对刘某系错误转账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对于刘某要求孟某返还4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对于李某,其作为其他案件的原告,在诉前向法院申请对于孟某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孟某A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其也并未因刘某的错误行为受益,且依据货币性质,刘某要求李某解除对于孟某A账户的查封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于法无据。